浅谈涉外离婚管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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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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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市,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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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的现状、立法综述及评析 (一)现状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了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五类案件的管辖,也未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内.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难以操作,法院在具体受理案件时,常作出不合理裁定;又因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时间特长,法院系统内部在工作时又常以结案的时间来衡量,导致一些基层法院不大愿意受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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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缔结 离婚诉讼 原告住所地 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制度 中国法院 中国公民 管辖依据 涉外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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