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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联社法人登记 维护联社合法权益
引用本文:顾申.做好联社法人登记 维护联社合法权益[J].上海集体经济,2006(4):34-36.
作者姓名:顾申
作者单位: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一化三改”的社会主义改造,把众多的个体手工业生产者、家庭、小作坊先后组织起来,形成了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为适应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批准,中央和全国各省市、地、县都建立了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社)。联社成立50年来,为组织集体企业开展互助合作,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创汇、支援大工业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改善人民生活、壮大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置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联社与政府二轻工业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始终没有要求联社进行法人登记。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绝大多数被保留下来。

关 键 词:法人登记  联社  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集体经济发展  政府机构改革  手工业合作社  维护  社会主义改造  计划经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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