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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达成税收情报交换条款
引用本文:王国珍. 建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达成税收情报交换条款[J]. 涉外税务, 2001, 0(7): 52-53
作者姓名:王国珍
摘    要:1997年香港回归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具有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和管理制度.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适用税法不同,以及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差异,必然造成某些所得在两地存在双重征税.又因香港特区的特殊地位,内地和香港特区间不能采用政府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双重征税问题,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安排>),给予香港特区在内地的投资者类似于国际税收协定给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Proposals for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k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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