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罚款 再添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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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明光.拒不缴罚款 再添处罚金[J].中国劳动保障,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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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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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某县有一水务分局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1999年以来,一直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也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经办机构多次催办毫无效果。2003年9月,在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期间,根据该水务分局的违法事实,县劳动保障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要把改正情况书面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监察大队负责人还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摘抄打印送到水务分局领导手中,并多次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限期内,该水务分局不仅未做任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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