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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引用本文:河山.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3).
作者姓名:河山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研究员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它的制定,是防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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