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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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洁. 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质疑[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 0(2): 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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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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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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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担保法>司法解释》多处条款与《担保法》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其效力存在疑问。《<担保法>司法解释》某些条款逻辑不严密,自相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本提出了修改建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保证人放弃时间利益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共同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因意外事件免于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仍未解释清楚或解释不尽合理,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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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法 保证期间 抵押权 质权 司法解释 |
文章编号: | 1008-2972(2002)02-0066-04 |
修稿时间: | 2001-10-14 |
Some Questions 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Guarante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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