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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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峻,杨义勇.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J].税收征纳,2005(11):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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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峻 杨义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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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县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到S市一电器市场购买电气配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6月.A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经查验后同意抵扣进项税额7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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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 故意 市场购买 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 进项税额 企业系 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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