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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
引用本文:严峻,杨义勇.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J].税收征纳,2005(11):17-17.
作者姓名:严峻  杨义勇
摘    要:某县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到S市一电器市场购买电气配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6月.A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经查验后同意抵扣进项税额7689元。

关 键 词: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  故意  市场购买  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  进项税额  企业系  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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