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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
作者姓名:
严峻
杨义勇
摘 要:
某县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到S市一电器市场购买电气配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6月.A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经查验后同意抵扣进项税额7689元。
关 键 词: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 故意 市场购买 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 进项税额 企业系 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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