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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法律监管目标的选择及实现
作者姓名:陈智超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YJC82004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研究项目《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研究---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问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AHSK09-10D17;安徽财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ACKY1307ZDB)
摘    要:在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的法律监管中,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与控制外资券商的业务经营成本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监管目标。前者关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基础水平和运转秩序,后者则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国际投行的持续吸引力息息相关。实践表明,过度重视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将影响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过度强调对外资券商业务经营成本的控制,又会危及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伴随着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应坚持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间寻求平衡统一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规划重点的监管范围、实施差异化和模块化的监管手段和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等途径实现适度监管原则下的监管目标,对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从而推动我国证券服务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外资证券公司  业务经营  法律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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