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家作为出资者不可能直接面对每一个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必须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立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制度,促使国有资本出资者职能到位,解决多年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为此,在作为国有企业终极出资者的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应当设立“中间出资者”,让“中间出资者”直接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通过资本经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只对“中间出资者”资本经营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进行监管,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和自主理财。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应分为两个层次: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对“中间出资者”的财务管理和“中间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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