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件传真
摘    要: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 一、申请以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含居民住宅楼和商住两用楼的底商楼层)房屋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洗浴等四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受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