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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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昕.人格权的民法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16-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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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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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1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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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各种危险无时不在。为了使遭受人格侵害但法律又没有明文列举权利受侵害的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民法应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它是一种框架性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下层权利,与具体人格权相对,是主体享有的支配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的权利。它是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概念,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为其内容,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与创造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明确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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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格权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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