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作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与儒家传统的多元创造性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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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力.论创新作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与儒家传统的多元创造性转化[J].经济研究导刊,2013(3):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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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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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工程大学,武汉 4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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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GL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09YJC6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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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在不侵害他人利益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是其他所有契约的基础,不得违背。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违背的、在道德意义上应当承担的、有助于企业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社会契约。创新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慈善责任只能算是一种企业美德,它不属于责任的范畴。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应当吸取陈亮、叶适等功利主义儒家的观点,而不是一味从孟子、王阳明心性学说中寻求根据,儒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应该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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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社会责任 儒家传统 多元创造性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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