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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税[2005]25号文计税依据的一点异议
作者姓名:马玉芬
作者单位:宁波百源税务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800
摘    要:财税[2005]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没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 键 词: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税  教育费附加  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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