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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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志勇.浅议加强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J].特区经济,1992(10):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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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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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产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是通过商标来完成的,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代表着企业的经济实力、产品质量、信誉、技术水平和整体形象。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保护这种专用权,就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都很重视商标法的建设。在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但企业不能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仅看作是工商部门和法院的职责,而应把对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当作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今年度深圳市注册商标年检验证工作和有关调查情况看,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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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 专用权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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