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刘义深.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分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66-67. |
| |
作者姓名: | 刘义深 |
| |
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
| |
摘 要: | 在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赔偿应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但在中国现行法中,只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现实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既有利于规范、矫正和监督公权力主体正当、理性行使职权,又在很大程度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时提供保护和救济。
|
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 国家赔偿 原因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