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有关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稳步推进,主体功能区所涉及的一些财政理论和政策问题也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财政政策,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以上表述一方面突显了主体功能区建设在今后财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财政转移支付在主体功能区建设配套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转移支付要因时而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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