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伊尔共和国合资经营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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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参.扎伊尔共和国合资经营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J].国际经济合作,1986(4):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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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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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申请在扎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首先应将公司章程提交扎有关省、市公证机构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章程合法、真实后,由书记官对公司章程每页签证并出具公证书。二、合营公司的中方人员应持中国使馆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向司法部办理“犯罪记录摘要”,向区委员会申请“居住证明”,向移民局办理“居留证”。三、合营公司向扎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时,应报送下列证件: 1.设立合营公司的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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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书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书记官 司法部 犯罪 登记手续 证件 营业执照 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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