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扎伊尔共和国合资经营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
引用本文:尹参.扎伊尔共和国合资经营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J].国际经济合作,1986(4):42-42.
作者姓名:尹参
摘    要:一、申请在扎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首先应将公司章程提交扎有关省、市公证机构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章程合法、真实后,由书记官对公司章程每页签证并出具公证书。二、合营公司的中方人员应持中国使馆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向司法部办理“犯罪记录摘要”,向区委员会申请“居住证明”,向移民局办理“居留证”。三、合营公司向扎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时,应报送下列证件: 1.设立合营公司的申请书; 2.

关 键 词:公证书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书记官  司法部  犯罪  登记手续  证件  营业执照  品行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