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再批判——对卢爽同学质疑的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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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宝清.对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再批判——对卢爽同学质疑的答疑[J].海南金融,2008(6):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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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宝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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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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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自2003年提出后就争议不断。而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则早就有之,不过不同观点甚少直接交锋。本文借对卢文质疑的答疑机会,解释了为什么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下定义的形式逻辑原理,阐述了保险费是社会主体风险管理的财务成本之一。就整个社会而言,保险费是危险对社会财富纯消费的补偿,所以保险不是金融。而保险公司虽是社会主体,但它是私法人,不可能具有社会管理这一公法人的功能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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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
文章编号: | 1003-9031(2008)06-0050-02 |
修稿时间: | 200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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