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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三》谈夫妻共有房屋登记
引用本文:邬水龙,徐海波.从《司法解释三》谈夫妻共有房屋登记[J].中国房地产,2012(7):34-36.
作者姓名:邬水龙  徐海波
作者单位:浙江省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夫妻  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属性  房产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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