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禁止竞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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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来纪.董事的“禁止竞业义务“[J].上海国资,2000(9):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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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来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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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禁止竞业义务"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法条为第61条第1款。陔条款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的同类的营业。"据笔者调查,目前,一些董事违反了"禁止竞业义务",突出的表现为搞"一家二制"。即自己在公司任董事或董事长,妻子或儿子、侄子经营与自己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这样,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的订单和收益,就流到董事自己腰包里去了。这是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新动向(渠道),应引起足够重视。董事违反"禁止竞业义务"有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前者是指董事有意(故意)违反"禁止竞业义务",后者是过失即不了解"禁止竞业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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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董事 禁止竞业义务 国有资产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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