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的纳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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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天运.企业亏损的纳税处理[J].天津经济,2006(12):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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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天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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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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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所说的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亏损。企业在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的亏损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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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亏损 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年度 年度亏损 弥补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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