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死刑废除 两类行为罪入——《刑法修正案(八)》涉税犯罪新规定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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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挺,曾进.两罪死刑废除 两类行为罪入——《刑法修正案(八)》涉税犯罪新规定解读[J].税收征纳,2011(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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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挺 曾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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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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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修正案 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 新规定 涉税犯罪 虚开 发票犯罪 刑法规定 死刑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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