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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引用本文:朱桂存.缔约过失责任[J].中国电子商务,2011(6).
作者姓名:朱桂存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是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先契约义务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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