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
| |
引用本文: | 陆红生,韩桐魁.征地制度改革如何保障农民权益[J].中国土地,2005(1):32-33. |
| |
作者姓名: | 陆红生 韩桐魁 |
| |
作者单位: | 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公益性的界定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征用、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租用(或合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的行为。可见,无论是土地“征用”或是“征收”,其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是如何判定征地的“公益性”。众所周知,具有公益性质的土地,实际上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平等获益的物品,最典型的公共产品是国防和灯塔。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
|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reform, how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and right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