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拍卖的方式将耕地承包给个人 |
| |
引用本文: | 李德勇.不得以拍卖的方式将耕地承包给个人[J].农民科技培训,2009(7):47-47. |
| |
作者姓名: | 李德勇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天翔律师所 |
| |
摘 要: | 案例:四川某地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过多,在家留守的青壮年劳动力很少.导致大量耕地闲置。2009年春节,该地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一致同意由村内少数几个人承担在家种地的职责。但是在人选的确定上产生了分歧。最后村委会决定在本村内实行拍卖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拍卖的结果是本村游某竞价成功。游某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村内的所有耕地由游某承包.且承诺每亩缴纳稻谷450公斤供村民生活之用,合同期限30年。请问,这种以拍卖的方式将耕地承包给个人的做法合法吗?
|
关 键 词: | 承包人 耕地 拍卖 签订合同 村委会 劳动力 村民 竞价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