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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去与留
引用本文:朱光柱.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去与留[J].中国物业管理,2005(10):46-47.
作者姓名:朱光柱
摘    要: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双方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去留”而产生的纠纷实际上是各自在维权过程中的“非理性”之争。所谓“非理性”即指:一是不依法;二是违常理。造成非理性的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不知法或一知半解;二是自我“绝对”维权的意识作祟,缺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意识。因此,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待合同期满后的去留问题上,必须依法、依理冷静分析、正确处理和对待。

关 键 词: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质量  开发商  企业利益  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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