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恢复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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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能.陕西恢复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价格与市场,2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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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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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据《价格法》,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促进副食品生产与结构调整,稳定副食品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调控发生自然灾害时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副食品价格,扶助困难群体、安定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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