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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探究
引用本文:翁伯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探究[J].金卡工程,2010,14(6):105-105.
作者姓名:翁伯明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之初参照贪污罪受贿罪等把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情影响,造成了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是非争议。本文主张该罪自然人主体应限定在”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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