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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税“上清下不清”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韩贵宁,张军立.农税“上清下不清”问题及对策[J].辽宁财税,2003(2).
作者姓名:韩贵宁  张军立
作者单位:绥中县地税局
摘    要:农业税收征管中有这样一种现象:秋征阶段,村委会为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农税征收任务,在农户的税款没有完全征收上来的情况下,或向银行贷款或向民间高利借款,或村干部内部集资,想方设法把农户应交的税款全部上解到政府。村委会垫款完成了政府下达的任务,可谓“上清”;而农户的税款毕竟还是欠着,还要等待来年的清理,这又可谓“下不清”或“尾欠”。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上清下不清”。农税“上清下不清”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一是征收成本加大。村委会为单纯追求“上清”而背上债务和利息的负担。村、乡、税务多头介入,工作上重复,影响了效率。二是税收征管秩序的混乱。农户是纳税人,村委会是农税代征人。村委会应在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先例权利和履行义务。由于村委会替农户垫交税款,从而使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农户由欠税而变成了欠债,清税变成了清债,税务机关征税主体地位受到破坏,税务执法陷入被动局面。三是截留税款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村委会在还债无力时,用已征税款偿还;有的村干部遇到人事变动时,将收到手中的农税款直接扣留偿还自己或自己的亲友。四是导致村级组织财务混乱,协税能力下降。由于借债垫税,使村委会债权债务环节增多,加之税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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