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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摘    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承包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深工商法字犤2003犦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记载主要登记事项,体现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因承包经营纠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给承包人,缺乏法律依据。二○○三年十二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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