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部门发挥教育职能作用的意义和途径 |
| |
引用本文: | 韦金生.关于监察部门发挥教育职能作用的意义和途径[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1(10). |
| |
作者姓名: | 韦金生 |
| |
作者单位: | 农行武宣县支行 |
| |
摘 要: | 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是农行监察部门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监察部门行使这些职权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证农村金融事业健康发展。多年来,监察部门通过行使“三权”对促进农村金融队伍的廉洁起了积极作用。然而,仅仅依靠行使“三权”还不足以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所以一些行违法违纪案件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监察的教育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概括起来就是没有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行使“三权”往往是在形成事实之后才进行的,尽管有的责任人被开除公职甚至判处徒刑,但毕竟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带来了损失。如果监察部门平时能掌握监察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