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录用条件不详,企业无奈自尝苦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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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敬波.01 录用条件不详,企业无奈自尝苦果[J].人力资源,2007(12):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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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敬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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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碧天印刷厂预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对外发出的招工简章规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5人,工种为排版工,男女不限,年龄在26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中以上学历.其中一个应聘者杨某是该市一待业青年,经过两轮面试,于2006年7月与印刷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岗位是激光照排车间排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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