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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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京雷,王长文.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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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京雷 王长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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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桓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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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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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 合并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相对人 社会危害性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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