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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引用本文:王京雷,王长文.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32-33.
作者姓名:王京雷  王长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桓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  合并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相对人  社会危害性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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