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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制性损害赔偿在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适用性探讨
引用本文:尹波.眼制性损害赔偿在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适用性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8,30(6):93-95.
作者姓名:尹波
作者单位: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东客运段,广东东莞522576
摘    要: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的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限制性赔偿。由于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通常是由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因而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阐述了限制性损害赔偿的含义,以及限制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性,最后指出如果铁路旅客运输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不适用限制性损害赔偿。

关 键 词:铁路  旅客运输  限制性损害赔偿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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