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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制性损害赔偿在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适用性探讨
作者姓名:
尹波
作者单位:
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东客运段,广东东莞522576
摘 要:
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的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限制性赔偿。由于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通常是由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因而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阐述了限制性损害赔偿的含义,以及限制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性,最后指出如果铁路旅客运输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不适用限制性损害赔偿。
关 键 词:
铁路
旅客运输
限制性损害赔偿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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