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彼得兔案件看商标权与版权之正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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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志华.从彼得兔案件看商标权与版权之正当使用[J].工商行政管理,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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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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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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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4月,英国的费得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到底是商标侵权还是版权的正当使用发生争议。先是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彼得兔”系列图书侵犯了其商标权,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针锋相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不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此案因图书商品的特殊性和当事双方的影响,还由于该诉讼是我国第一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商标权看似简单其实蕴涵着一些复杂的关系。时至今日,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还在进行之中。将来无论结果如何,由此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人们好好探讨。这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处的同志对此案一些问题的分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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