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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作者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促进处
摘    要: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1.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

关 键 词: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  上海市  商务部  经济实力  复印件  委员会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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