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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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明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J].财会研究(甘肃),2015(3):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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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明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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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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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规定,分期收款期限超过三年,即已经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业务,应该按照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公允价值和合同实际价款的差异计入融资收益科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合同的收款日为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且应税收入应该等同于合同约定的分期款项金额,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给企业的会计操作和涉税处理方面带来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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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分期收款销售 会计处理 涉税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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