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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房屋登记中的生效法律文书
作者姓名:
李炜
作者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房管处;
摘 要:
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民事法律文书主要可以分境内和境外两大类,第一类是境内的
关 键 词:
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
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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