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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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乡镇企业司企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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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于1993年7月16日以(93)财税字第016号文发出关于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为了整顿流通秩序,适当控制无照经营和临时贩运行为,1984年发布营业税条例时,对不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行为以及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而到外地经营的行为,规定了“临时经营”税目和加成加倍征收的办法。鉴于现在有关工商管理的法律和税收征管法对无照经营行为已规定了征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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