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总体概况深圳就业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特区建立之初-1998年,为构建市场就业机制阶段。这一时期深圳经济的发展是以粗放型、速度型、外延扩大再生产为特征,对简单劳动力的需求量极大,户籍居民的就业压力不大。因此深圳就业工作的重心是完善劳动力市场,主要运用市场手段调节就业。第二阶段,1998年-2002年底,为实施保障型就业政策阶段。适应全国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浪潮,我市全面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考虑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2001年我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就业促进条例》,产生积极就业政策的萌芽。第三阶段,2002年9月以来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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