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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不成立 企业不应赔偿
引用本文:吕孔章 ,林成兵.主体资格不成立 企业不应赔偿[J].山东劳动保障,2002(1).
作者姓名:吕孔章  林成兵
摘    要:读《山东劳动保障》2001年第十期杨守业、段法新两位同志的文章《企业不能把社会保险责任推给承包人》,有几点不同意见提出来商讨。一、支持申诉人张力变更被诉人的做法无法律依据。原因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成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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