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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辞退“三期”内女职工
作者姓名:吴裕洲  孔德阳
摘    要:1992年郭某被某培训中心招用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从事出纳工作。该中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营呈现出困难状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拖欠一年有余,员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2000年11月22日,单位向郭某和她的8位同事同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1月27日,郭某按要求,工作交接后离开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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