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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否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引用本文:曲培涛 ,薛远方.这起案件是否应认定为“因工死亡”[J].山东劳动保障,2002(8).
作者姓名:曲培涛  薛远方
摘    要:于某,男,系某公司门卫。2000年7月6日值班时,有三位外地打工者李某、王某、张某在其公司门口嘻闹。李某将一块空心砖扔到该公司大门中间的路上,于某便出来一脚将李某踹倒,并抓住李某头发向大门口水泥柱上碰撞,王某、张某急忙过来劝阻,李某趁机起身一头撞向于某,致于某仰面倒地后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于某妻子(谭某)以刑事附带民事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李某为过失伤人,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谭某又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因工死亡”支付有关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委托当地劳动保障局对于某死亡一案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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