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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摘    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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