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号与顿号——标识主送机关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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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东.逗号与顿号——标识主送机关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J].秘书,2006(12):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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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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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解放军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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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标识主送机关使用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主要体现在逗号和顿号的混用上。标点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和语气等。党政军机关公文法规均规定,公文中使用标点符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很小的停顿,多用在并列的词或较短的并列词组中间;逗号表示句子中(但非并列词语之间)较小的一般性的停顿。有些时候逗号和顿号会使语句表达的意思有明显区别,如“调三十一团、三十二团、三十三团一大队执行任务”与“调三十一团、三十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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