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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好弱势群体土地承包权益
作者姓名:汪东京
作者单位:浙江淳安县
摘    要:一、农村妇女人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该法还对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情况作了具体的土地承包规定。实际上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到位。有的地方,妇女结婚户口在新居住地还未分给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却已将其承包地收回;有的地方,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

关 键 词:离婚 地方 承包地 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执行过程 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权益 户口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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