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的权利 |
| |
摘 要: |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勘查作业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摘自www.mlr.gov.cn/manage/kczygl/index.…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