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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财政收入入库方式的新尝试
引用本文:孙卫国,任丽梅.追缴财政收入入库方式的新尝试[J].河北审计,2003(6).
作者姓名:孙卫国  任丽梅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审计局 (孙卫国),秦皇岛市审计局(任丽梅)
摘    要: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过去收缴的罚没款和追回的偷逃税款,指定由被审计单位直接缴到审计机关在财政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既有罚没收入,也有税费收入,还有一些其他违纪资金收入等等,统统混在一起缴入国库,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如何改进收缴方式,严格审计规范操作,我们做了新的尝试。 一、部门通力合作 一是审计机关主动与国税和地税机关协商研究确定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如税务机关针对审计涉税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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